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成长
对参加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四川赛区决赛对应等次的项目,按上述金额的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参与新经济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成都市新经济示范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复审通过上述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
支持科技型企业上榜,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瞪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引导各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建立研发投入奖补措施,对年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小于2亿元的,首次按照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含)以上部分的50%给予支持,非首次按照研发投入较首次增加额的30%给予支持;年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的,首次按照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含)以上部分的30%给予支持,非首次按照研发投入较首次增加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促进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积极引导区内创新主体整合优势资源牵头打造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获得省级批准建设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开展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制定出台区级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设立各类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国内外知名领军人才(团队)、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或企业来区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办公场地租赁、仪器设备购置、运营管理、研发经费投入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首次获得省级备案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独立或联合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研发项目,对牵头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研发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的企业,分年度按照国拨、省拨、市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支持龙泉驿区“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积极争取省、市在区内布局建设中试熟化、概念验证、小批量试生产等面向社会开放的中试平台,按省拨、市拨经费的50%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
鼓励院士(专家)科研团队带项目来区创新创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转让等方式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对于技术吸纳方,按照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瞄准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大数据等新赛道,支持新经济企业独立或牵头开展应用创新和场景孵化,对获得成都市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获得成都市“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市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
支持新经济场景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建设新经济示范应用场景,按照其场景建设投入资金的20%,根据项目带动力、示范效果等,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发挥龙泉驿区科技金融协会枢纽平台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获得市级天使投资补助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市拨资金的50%配套,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
对获得市级债权融资补助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拨资金的50%配套,分别给予信用评级费用每户每年总额最高2.5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每户每年总额最高5万元、担保费每户每年总额最高10万元、贷款利息每户每年总额最高15万元的经费补助。
对获得市级科技保险补贴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拨资金的50%配套,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贴。
鼓励科普基地建设,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区级科普基地或区级科普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引导孵化载体提升能级,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支持创新载体孵化与服务,对经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巾帼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电子商务众创空间、高品质科创空间、新经济产业园等各类载体,每引进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审认定,下同),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引进或培育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四川省瞪羚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给予最高4万元/家奖励。
每新增1家经成都市认定的新经济示范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种子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引进或培育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3万元/家奖励。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给予最高10万元/家奖励。
本政策适用于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其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应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本政策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