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办理条件: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需提交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胡女士:18048586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