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倡议书称,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应积极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指出应合理利用自有平台、传统及新媒体渠道等,畅通投资者沟通渠道。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于5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引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发出《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助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倡议书》。
根据倡议书,在制度机制方面,上市公司应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与工作要求,设立或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动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水平,为公司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交流互动渠道方面,上市公司应合理利用自有平台、传统及新媒体渠道,以及投资者教育基地、中国投资者网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基础设施及平台,努力消除沟通障碍,畅通投资者沟通渠道。
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来访接待及座谈等方式,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互动的深度和广度,并为投资者维护合法权利提供便利。
倡议书提到,上市公司要坚持合作共享,围绕资本市场结构性变化新格局,注重加强与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的沟通协同,积极营造尊重投资者的文化氛围。
倡议书还指出,上市公司要继续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增强对股东的回报,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