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交易场所联席会议:紧紧围绕稳妥处置遗留问题和风险、撤并整合交易场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三项任务,坚决打好打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
7月18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报了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总体形势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就下一阶段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的任务落实和工作措施进行研商部署。
会议认为,自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督导,各地政府积极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度泛滥的艺术品份额化、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基本停止,分散式柜台交易、现货连续(延期)交易、融资融货交易、现货发售交易、“微盘”交易等违规模式得到整治,天津、云南交易场所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交易场所乱象得到有力遏制,交易场所风险得到逐步化解。同时也要看到,交易场所数量过多过滥,金融资产类、邮币卡类、大宗商品类等类别交易场所仍有一些遗留问题和风险亟待解决,地方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风险爆发和违规活动死灰复燃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形势,坚持底线思维,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以求真务实、敢于担当、敢于斗争的精神,查处违规,化解风险,建章立制,确保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任务如期完成。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做好矛盾源头化解,依法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引导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谋划、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上出实招硬招,稳妥解决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要坚决防范和化解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风险。要平稳处置邮币卡类交易场所风险,压实交易场所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要妥善解决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问题,依法稳妥处理信访投诉,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出机制,风险处置完毕的“僵尸交易场所”要限期撤销或转型。要坚持稳中求进,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严防违法违规活动死灰复燃。要完善制度机制,尚未制订交易场所指导意见的部门和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的地区要抓紧完成相关工作,已制订出台制度规则的部门或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完善。要切实减少交易场所数量,合法合规但业务范围重叠的交易场所要按类别有序整合,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任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批设新的交易场所。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用好科技监管手段,掌握交易场所的动态情况,提高风险监测和问题处置能力,促进存续的交易场所合法合规经营。要培育行业健康生态,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合法合规的交易场所发展壮大。
会议强调,打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联席会议将对各地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攻坚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盯住目标,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联席会议相关政策要求,制订完善工作方案,做到“一所一策”,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人和时间进度要求,抓紧开展工作。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时间进度和政策要求,紧紧围绕稳妥处置遗留问题和风险、撤并整合交易场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这三项任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决打好打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
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各省级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附:证监会与投资者之间的精彩问答集锦
Q1
申请人在2017 年8 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广西各级政府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不作为的举报信》,被申请人对此事处理的所有材料?
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涉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涉嫌违规的信访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前期已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规定,将其举报材料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请其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申请人所述的其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属于重复材料,被申请人未再转送。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查处结果的书面回复材料。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情况,同时建议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构咨询相关情况或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答复并无不当。
Q2
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函》(清整联办〔2016〕12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49号)等4个文件?
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个文件的印发范围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是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发送的内部工作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整治相关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要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Q3
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东交所的交易制度、交易模式,其交易模式是否符合国务院相关规定?
答:
根据国发〔2011〕38号文第二条、国办发〔2012〕37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东交所注册于大连市,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对东交所进行日常监管、清理整顿,并检查验收清理整顿情况。被申请人牵头、各部委参加成立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不负责对东交所进行日常监管、清理整顿,也未对东交所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东交所交易规则、会员制度、结算制度等交易制度和交易模式信息被申请人并不掌握。申请人要求公开东交所交易模式是否符合国务院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如何监督辽宁省政府对东交所进行监管,根据《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Q4
被申请人如何监督辽宁省政府对东交所进行监管、为何东交所及其会员能以“伪做市商”模式运行?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东交所及其会员是否以分散式柜台形式进行交易、要求被申请人清整办行使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Q5
根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除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从事的现货白银业务符合前述期货交易的特征,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宁翼公司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否为非法期货的证据,并对交易模式进行认定。
答: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所述的“做现货的认证资格”审批权,不掌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了答复,因此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另外,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对宁翼公司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交易模式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进行认定,属于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新提出性质认定的要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Q6
请求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贵交所)的所有会员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修改《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因此,被申请人出具的非法证券期货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交易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相关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申请人若认为天津贵交所的其他会员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应依法请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而不应直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认定。另外,《通知》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修改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Q7
申请公开2013至2015年,各证监局向被申请人报送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总结备案信息以及申请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自2013年12月31日成立起至本信息公开申请时止,协助各证监局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工作总结备案信息?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总结相关信息,属于派出机构向被申请人报送的内部工作信息,不具有外部效力,亦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以该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告知书》未载明救济途径,并不影响申请人实际行使救济权利,申请人以此主张《告知书》违法,缺乏法律依据。
Q8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监督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应当对申请人依法举报的非法期货行为进行调查后作出合法答复,不应随意推脱职责并将申请人推向别处。且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效力高于《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答: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37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审批设立、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本案中,北油所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应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其日常监管与违规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Q9
责令被申请人针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津贵所)清理整顿工作履行统筹、协调、督导职责,并在津贵所非法期货交易模式整改前禁止其通过验收?
答: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省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审批设立、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和检查验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省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不负责对具体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和检查验收,不代替省级政府的监管职责。本案中,津贵所作为天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应由天津市政府负责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及日常监管。被申请人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统筹、协调、督导天津市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但统筹、协调、督导行为指向的是天津市政府,不直接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代替天津市政府的主体监管职责。申请人若认为天津市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损害其合法权益,应针对天津市政府提起复议诉讼。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统筹、协调、督导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注:申请人均指投资者,被申请人均指中国证监会
来源:证监会发布、风控ma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