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ས་ཁོངས་རང་བཞིན་གྱི་རྐང་དབང་ཚོང་ར་ནི་ཚོང་རར་ཞུགས་མེད་པའི་ཁེ་ལས་ཀྱིས་ཐད་ཀར་མ་དངུལ་འདུ་འཁོར་གྱི་ཐབས་ལམ་གཙོ་བོ་ཞིག་རེ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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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自易会满主席2019年9月9日宣布要进行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和制度创新试点以来,多个试点项目稳步安排和实施进行。业务和制度创新的试点,充分表明了证监会坚定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立场和决心。 据悉,区块链试点已取得阶段性进展;私募基金份额交易转让试点项目即将在北京股交实施;浙江股交、天府股交的试点项目正在筹备、审批之中;多个股交中心正在设计和申报自己的试点项目。
  •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发布最新署名文章《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全面阐述了发展直接融资的意见,是一篇纲领性文件。文章中指出,健全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直接融资包容性,要稳步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规范发展场外市场。这是易主席继2019年9月9日宣布要进行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和制度创新试点以来,再次强调要继续试点,而且要稳步进行试点,充分表明了证监会坚定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立场和决心。
  • 2020年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意味着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
  • 截止6月30日,天府股交中心已完成四川辖区非上市城商行和村镇银行股权的登记托管。四川省辖区共有非上市城市商业银行11家,其中10家城商行在天府股交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8家(80%)已完成,2家正在办理之中。四川辖区共有村镇银行53家,其中44家(83%)已在天府股交中心完成股权登记托管,有特殊情况的村镇银行9家正在处理。已在天府股交中心集中登记托管股权的非上市银行,共计54家(85%),托管股本总计达211亿元/股。
  • 6月19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 自2021年1月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443条,将确立“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一般原则,现行《物权法》226条有关股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八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从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等七方面提出三十条《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二十三)条明确提出:“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这条意见,意味着国家部委层面正式宣布要给区域性股权市场“松绑”的积极信号,若能落实,则必将大力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的创新发展,使区域性股权市场进一步发挥为广大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作用,意义重大。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是完善金融服务,还是防范金融风险,都要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困难挑战越大,越要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委成员单位,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以下11条金融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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